由于溪河洪水具有突發(fā)性、水量集中、破壞力大等特點,因此危害很大,常沖毀房屋、田地、道路和橋梁,甚至可能導致水壩、山塘潰決,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。例如1933年12月31日深夜在美國洛杉磯地區(qū)降暴雨引起山溪性洪水,沖毀房屋400棟,淹死40人,損失5000萬美元。
1934年7月11日在日本石川縣下平取川的一次暴雨山洪,一之瀨村及赤巖村被淹沒,有50余人下落不明,褔岡金澤市營第二發(fā)電所全部被沖走。
在我國山西平順縣東當村,1956年8月2~3日降暴雨,在流域面積僅1平方公里的狼郊溝內山洪暴發(fā),造成溝崖崩塌,堵塞溝道,形成天然水庫,隨后擋水壩體突然潰決,村內43戶92人和109間房屋受害,財產全遭毀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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